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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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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5.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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