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办理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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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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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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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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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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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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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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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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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3 号)
第二条 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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