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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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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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