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1491 | 主题分类 |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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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发布时间:2018-12-28 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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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法,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落实税改红利,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自2019年1月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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