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0362 | 主题分类 | 政策梳理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9-03-14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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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发布时间:2019-03-14 15:30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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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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