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0182 | 主题分类 | 置顶内容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2月1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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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11 18: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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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税收优惠政策,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有效缓解防疫特殊时期企业经营困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2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涉及个人所得税2项政策,即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3个税种5项政策,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税2费4项政策,即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政策,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中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短,资金实力不足,所以应对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疫情对他们的影响特别明显。此次发布的《指引》,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事项,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中小微企业走出当前困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标准、更实的举措,继续打好政策服务精准防疫组合拳,一方面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便利举措,确保办税缴费安全便捷高效,另一方面持续抓好各项硬核优惠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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