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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0-00468主题分类 服务内容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年3月1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发布时间:2020-03-16 14: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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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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