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0467 | 主题分类 | 服务内容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3月1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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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20-03-16 14: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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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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