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1315 | 主题分类 | 服务内容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4月2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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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7: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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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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