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1316 | 主题分类 | 服务内容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3月3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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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1-03-31 1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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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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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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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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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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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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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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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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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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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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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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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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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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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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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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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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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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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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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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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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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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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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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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