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064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3月5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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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0-03-05 1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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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保障待遇支付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期限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二、关于适用范围
减征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减征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三、关于滞纳金
参保单位2020年2月份应缴未缴的职工医保费,于3月底前补缴不征收滞纳金。减征期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申请缓缴减征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具体范围和办理手续参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政策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应缴未缴职工医保费的视同中断缴费,补缴中断缴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关于补缴费政策
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缓缴单位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确保职工按规定享受退休后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为职工或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以及补缴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历史欠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减半征收。
五、关于医保待遇判断
缓缴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按规定对缓缴期间职工医保费进行补缴的,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的,补缴费月份视同为正常缴费月份,作为判断职工医保待遇的依据。滞纳金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职工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不实行减半征收。用人单位2020年2月份应缴未缴的职工生育医保费,于3月底前补缴不征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补缴费月份视同为正常缴费月份,作为判断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关于医保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缴费,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医保待遇。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八、关于申报缴费
减征期间,减征单位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避免人群聚集。
九、关于基金风险防控
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通过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药品集中招采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绩效和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十、关于政策宣传解读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职工医保费减征执行期限、范围、流程等,提高社会对减征政策知晓度。同时,要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和个人权益等问题准确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打消后顾之忧,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执行。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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