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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414主题分类 培训辅导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6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5 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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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抓手。近年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鼓励研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
        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一重要举措将进一步稳定企业的预期,鼓励自主创新,为企业发展添信心、增活力。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对具体政策进行了明确。为便于征纳双方全面准确理解此项政策,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今天,我就此项政策作一些解读:
        一、关于政策历史沿革
        近年来,国家多次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迭代升级,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很好的政策导向作用。2008年,国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法律形式确认。2015年,国家大幅放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范围,并首次明确负面清单制度。2017年,国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8年,国家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并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2021年,国家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优化简化辅助账样式,首次允许企业10月预缴时提前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2022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将其他企业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并允许企业在每年10月的申报期,就可以提前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在此基础上,2023年,7号公告又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政策,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项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亮点:一是稳定企业政策预期。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明确将提高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使企业有了更加明确的预期,有利于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安排研发活动和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二是统一所有企业适用政策。在7号公告之前,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号公告发布以后,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同样的政策,无需再对企业的“身份”进行判断,这不仅简化了政策口径,更有利于推动政策精准落地。
        二、关于政策内容和具体口径
        (一)政策内容
        根据7号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与原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分为费用化、资本化两种方式,并分别明确具体政策:一是费用化研发费用。费用化研发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对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比如某企业在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企业在2023年可扣除200万元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了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二是资本化研发费用。资本化研发费用是指形成了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资本化研发费用,不管是在2023年之前还是之后形成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均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某企业在2022年9月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其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按10年摊销,则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即可在税前摊销300万元。大家可以看到,相比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增加一倍的税前摊销金额,实实在在地达到了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
        (二)其他政策口径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仍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主要口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此一并介绍一下:
        一是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具体来说,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亏损状态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增加亏损额。所增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规定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这样就会减少弥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
        二是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便于判断,119号文在明确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对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进行了列举,同时还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建立了转请科技部门核查的机制。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除了企业自主研发之外,通过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发生的研发费用都有相应规定明确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是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119号文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三、关于管理要求
        (一)核算要求
        119号文件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税务部门分别于2015、2021年发布了两版辅助账样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的辅助账样式设置辅助账,或可以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二)办理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三)享受时点及申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转过年来的1月至5月底之间)统一享受。
        在企业预缴申报时就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如果采取手工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有较多优惠事项,企业在申报时请到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享受优惠时,还需要根据前三季度相关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表单,查询编号A107012即可找到。填写时,请先认真阅读该表单的填报说明,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其中,企业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或者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的,按照填报说明,可不填写部分明细行次,填写更加简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即为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金额,请务必准确填写,并与预缴申报表填写的数据保持一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后,只需将其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相关行次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写方法与预缴申报类似,该表单将作为年度申报表的一部分报送税务机关。
        为便于大家了解政策,我们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问即答口径、修订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指引,有需要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总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查阅和了解具体政策口径。下一步,我们还将通过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实现“送政策上门”和“政策找人”,争取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知尽知”优惠政策,并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我的讲解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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