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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333主题分类 培训辅导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充换电业务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3月1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充换电业务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5-03-10 08: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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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纳税人发生充换电业务应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
       答复口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充换电业务,从业务实质上看是向购买方销售电力产品,购买方达成交易的主要目的也是取得和使用电力产品,在此过程中又涉及提供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其他服务。因此,充换电相关业务的实质是以销售电力为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按照销售电力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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