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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50主题分类 培训辅导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生物制品适用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7月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生物制品适用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5-07-03 10: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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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适用增值税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的生物制品范围如何界定?

答复口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生物制品的判定依据区分“人用”和“兽用”,“人用”药品判断依据为“药准字S码”,包括国药准字和地方药品准字;“兽用”药品判断依据明确为“兽药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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