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108 | 主题分类 | 培训辅导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口径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7月17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5-07-17 10: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问题描述: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管理中心等沿线设施占用耕地能否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优惠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复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中心等沿线设施不属于减税的公路线路范围,不能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优惠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