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税收专栏 > 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专栏 > 培训辅导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228主题分类 培训辅导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自然人购买国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8月1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自然人购买国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5-08-14 14: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问题描述:自然人购买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不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复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经商财政部,自然人购买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