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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诚环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MA07EU7D2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津东税复决字〔2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津东税复决字〔2026〕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复议决定书》(津东税复决字〔20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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