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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12-18 14: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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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网站(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42000000/index.jsp)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天津河东税务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的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信息检索。提供标题检索的方式。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

       受理时间:8:30-12:0013:30-17:00(仅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12366

       传真号码:022-24314379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51号

       邮政编码:30017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网站上下载,也可以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网站上在线申请。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wzcx/ysqgk_ysqgkinitTh.action?fjdm=11242000000。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办理有关说明

       1.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3.信息处理费收取条件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