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动 态 通 知 公 告 办 税 厅 所 联 系 方 式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津西税税通【2024】1000014049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16: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曹志均:(纳税识别号:513021********7296)
       事由: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2024年08月28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缴纳2021年01月至2021年12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补税额4,668.04元。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