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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03700408656)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西税强拍〔2025〕2号以及《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03700408656) 鉴于你(单位)(地址:河西区琼州道恒华大厦2-1-2502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5年7月18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6,530,708.85元(大写:陆佰伍拾叁万柒佰零捌元捌角伍分)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增值税。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西税强拍〔2025〕2号),查封你(单位)下列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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