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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铭(纳税人识别号:120101xxxxxxxx3612): 事由: 限期提供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通知内容:限你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大营门税务所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境外所得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取得所得的具体项目、所得期间及金额的说明; 2.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3.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缴纳凭证或者免税证明; 4.投资收益分配证明; 5.其他与境外所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联系人:杨浩 联系方式:2328353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519室 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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