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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贵安(纳税人识别号:120110xxxxxxxx2426) 事由: 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缴纳2025年01月至2025年12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补税额2,348元。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王悦 联系方式:23269836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520室 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下瓦房税务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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