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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宏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三条石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红税石强催〔2025〕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三条石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红税石强催〔2025〕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三条石税务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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