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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小淀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9 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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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004285694)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阻〔2025〕24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线与小淀路交叉口西南260米)签收《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阻〔2025〕24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阻止出境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阻〔2025〕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小淀税务所

 2025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津税 阻 〔2025〕247 号

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004285694)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04月16日起阻止你(单位)张忠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