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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004285694)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阻〔2025〕24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线与小淀路交叉口西南260米)签收《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阻〔2025〕24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阻止出境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阻〔2025〕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小淀税务所 2025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津税 阻 〔2025〕247 号 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004285694)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04月16日起阻止你(单位)张忠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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