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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9112011366880253X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辰税西强催〔2024〕27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辰税西强催〔2024〕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2025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辰税西强催〔2024〕275号
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66880253X1):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津辰税西通〔2023〕3861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陆佰柒拾肆万肆仟陆佰玖拾肆元肆角玖分(6,744,694.4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凤亮、张永鹏 联系电话:022-26910736 地址: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208室(津围公路10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凤亮,张永鹏(津税征120113190072,津税征120000240246)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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