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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星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5 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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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星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911201133286579382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辰税双强催〔2025〕5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与集贤道交叉口西北侧)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辰税双强催〔2025〕5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辰税双强催〔202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双街税务所      

2025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双街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辰税双强催〔2025〕55号

天津星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3286579382):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津辰税双通〔2024〕7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缴纳税款所属期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贰万壹仟肆佰零陆元伍角柒分(21406.5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祝永志、肖嘉蕾

       联系电话:022-26917031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与集贤道交叉口西北侧双街税务所109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肖嘉蕾,祝永志(津税征120113190092,津税征120113190229)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双街税务所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