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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骏晟科技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8 14: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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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骏晟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67605806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辰税西强催〔2025〕90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辰税西强催〔2025〕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2025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辰税西强催〔2025〕90号

天津骏晟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67605806D):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津辰税西通〔2025〕297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柒万零捌佰玖拾柒元玖角叁分(270,897.9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高树伟,魏乃桥

       联系电话:022-26999661-8026

       地址:西堤头税务所(津围公路10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高树伟,魏乃桥(津税征120113190130、津税征12000024024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二O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