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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66880253X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制作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津辰税强扣〔2025〕19号),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2025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津辰税强扣〔2025〕19号 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66880253X1) 鉴于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 税款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催缴、催告仍未缴清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8月11日起从你(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德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7709015474000618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仟壹佰陆拾肆元陆角伍分(¥2164.65)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仟壹佰陆拾肆元陆角伍分(¥2164.6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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