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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宏骏腾科技有限公司:91120113MA07C8422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四条,我所于2025年10月27日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青 通 〔2025〕167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青光税务所 2025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青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青 通 〔2025〕16741号 天津宏骏腾科技有限公司:91120113MA07C8422D 事由:欠税风险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肆拾叁万贰仟壹佰玖拾玖点伍柒(432,199.57元),我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青 通 〔2025〕16684号)限2025年10月2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不缴,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依法公告欠税情况; 2.依法调整纳税信用; 3.依法阻止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欠税当事人出境; 4.依法采取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等强制措施; 5.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欠税追缴措施;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你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缴欠税计划》等情况。凡是有资产被法院、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在处置(强制拍卖、变卖等)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报告间隔期为三个月。若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等情形的或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青光税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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