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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911201135783211264):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辰税 强拍 〔2025〕 11 号)及《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口与北辰道交口北辰大厦)签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辰税 强拍 〔2025〕 11 号)及《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辰税 强拍 〔2025〕 11 号)及《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辰税 强拍 〔2025〕 11 号)、《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2026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津辰税 强拍 〔2025〕 11 号 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5783211264) 鉴于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南侧(清大园23-501、23-502))北辰区税务局(机关)拟采取强制拍卖/变卖的税务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5年12月9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大写)贰仟叁佰贰拾肆万伍仟壹佰捌拾贰元贰角贰分(¥23245182.22)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 根据《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津辰税 强拍 〔2025〕 11 号),查封你(单位)下列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上内容请被执行人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执行人:冯钰莹,柴旭鹏 执行日期: 2025年12月9日 被执行人: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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