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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伟誉立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MA06KFR20L)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 阻(2026〕7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线与小淀路交叉口西南260米)签收《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阻(2026〕7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阻止出境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阻止出境决定书》(津税 阻(202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小淀税务所 2026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津税 阻(2026〕75号 天津伟誉立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MA06KFR20L)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6年02月12日起阻止你(单位)刘伟立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二O二六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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