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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关于送达大豪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9 1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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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120113725738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我所于2026年4月17日制作了《催告书》(津辰税宜强催〔2026〕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2026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辰税宜强催〔2026〕5号

大豪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13725738328):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津辰税宜通〔2025〕70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陆万肆仟伍佰叁拾陆元柒角贰分(164536.72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廖开祥

       联系电话:022-26992117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埠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廖开祥,张连庆(津税征120000260011,津税征12000025034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二O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