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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关于送达顺程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9 14: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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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程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91120113MA0762QN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我所于2026年3月13日制作了《催告书》(津辰税宜强催〔2026〕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2026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辰税宜强催〔2026〕3号

顺程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MA0762QN53):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津辰税宜通〔2025〕193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万贰仟柒佰贰拾柒元肆角陆分(12727.4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廖开祥   联系电话:022-26992117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埠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廖开祥,王辉(津税征120000260011,津税征12011319018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二O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