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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胜龙物资工程配套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项,我所于2026年3月2日制作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津辰税强扣〔2026〕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2026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津辰税强扣〔2026〕1号 天津市建胜龙物资工程配套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120113239426468) 鉴于你(单位)(地址:北辰区津围公路西侧(三千科技集团旁)) 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及滞纳金经催缴、催告仍未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3月2日起从你(单位)天津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5780120109055117)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玖拾肆元捌角柒分(¥94.87) 滞纳金(大写):壹佰贰拾捌元贰角捌分(¥128.28)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贰佰贰拾叁元壹角伍分(¥223.1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 二O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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