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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7号)要求,以下人员税务检查证因保管不善遗失,公告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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