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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华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2227803124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武税城强催〔2024〕116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武税城强催〔202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2024年8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武税城强催〔2024〕116号 天津美华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222780312493):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津武税城通〔2024〕238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银行缴纳津武税城通〔2024〕238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要求的应缴纳税费款3630.1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散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艾波 联系电话:02259678062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大道与古盛路交叉口东北280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杨海丰,艾波(津税征120114190246,津税征120114190144)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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