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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关于送达科利尔斯(天津)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5 16: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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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利尔斯(天津)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222598746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武税城强催〔2024〕179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武税城强催〔2024〕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武税城强催〔2024〕179号

 

科利尔斯(天津)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222598746930):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津武税城通〔2024〕265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伍拾贰万叁仟贰佰陆拾玖元柒角捌分(¥:523269.7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259678062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清工业园行政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万里,刘洋(120114190209、120000240079)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