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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汊沽港税务所关于送达龙士达(天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3 15: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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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士达(天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697438124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津武税汊强催〔2025〕1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津武税汊强催〔2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汊沽港税务所

2025年7月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汊沽港税务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武税汊强催〔2025〕1号

龙士达(天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2697438124A):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津武税汊通〔2025〕417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应缴纳税款4597045.34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汊沽港税务所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素宝

       联系电话:18722534627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和园道北侧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凯,任云章(津税征120114190074,津税征120000230187)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