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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津滨 税 古林 费限缴通〔 2024 〕003号 妙弘(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MA06R2B05E )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你单位因陈悦投诉欠缴社保事项 ,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伍仟伍佰捌拾玖点玖贰元 (¥5589.92)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费款所属期在 202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须先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 分中心和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大港 分中心办理应缴费额核定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我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名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4年6月26日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津滨 税 古林 费限缴通〔 2024 〕004号 妙弘(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MA06R2B05E )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你单位因周雨歆投诉欠缴社保事项 ,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 伍仟叁佰伍拾四点肆贰元 (¥ 5354.42 )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费款所属期在 202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须先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 分中心和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大港 分中心办理应缴费额核定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我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名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4年6月26日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津滨 税 古林 费限缴通〔 2024 〕005 号 妙弘(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MA06R2B05E )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你单位因王文彤投诉欠缴社保事项 ,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 伍仟叁佰伍拾四点肆贰元 (¥ 5354.42 )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费款所属期在 202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须先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 分中心和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大港 分中心办理应缴费额核定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我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名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4年6月26日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津滨 税 古林 费限缴通〔 2024 〕006 号 妙弘(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MA06R2B05E )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你单位因窦秀杰投诉欠缴社保事项 ,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 伍仟叁佰伍拾四点肆贰元 (¥ 5354.42)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费款所属期在 202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须先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 分中心和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大港 分中心办理应缴费额核定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我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名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4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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