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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来等6人: 现向您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您及时到我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 〔2026〕1501号 赵来(330683********2410):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 〔2026〕1502号 蔡彩凤(440882********1823):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 〔2026〕1503号 粟笑潇(130984********0023):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 〔2026〕1504号 冯浩然(130481********2418):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 〔2026〕1505号 秦丝丝(522526********0422):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 〔2026〕1506号 唐振宇(371581********0851):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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