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处理。若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