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征收管理
开具《无欠税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纳税人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资料提供如下: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四条规定。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