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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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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文件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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