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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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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为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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