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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出租的房子,一次性收取对方3个月的租金2100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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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以个人名义出租不动产,属于其他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一次性收取对方3个月的租金21000元,平均一个月租金7000元,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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