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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年6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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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四)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五)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六)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七)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八)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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