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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应该把所有项目当月的合计销售额加起来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比如,某建筑企业在同一预缴地现在有两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是8万元,加起来就是16万元,超过了10万元的标准,那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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