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增值税
我公司2025年9月之前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过93万元营业收入。2025年9月,我公司登记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我们现在能不能抵扣2025年9月之前取得的购车专票?
发布时间:2025年9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二是未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能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您的企业在2025年9月之前取得了93万元营业收入,并已申报纳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您的企业不能抵扣2025年9月之前取得的购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和“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上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内。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