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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年1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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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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