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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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条及五十四条规定。